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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虛擬貨幣的熱度一直在上升。但是,它的財物屬性並不清晰。對這一屬性的認定或者不認定,會關係到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罪名定性,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虛擬貨幣的複雜性
當下,人們對虛擬貨幣的概念已經有了廣泛的認知。它與傳統貨幣不同,沒有實體形態,存在於網絡數字環境之中。在中國,虛擬貨幣在不同領域的理解各不相同。比如在遊戲界,像 Q 幣這類虛擬貨幣,僅能在規定的係統內進行使用。而像比特幣這種在全球範圍內進行交易的虛擬貨幣,其交易不受國界等因素的限製,特性較為複雜,引發的爭議也更大。這種複雜性,是致使其財物屬性難以確定的重要原因。也正因為如此,在司法認定方麵才會遇到諸多困難。
張明楷教授觀點的影響
張明楷教授是法學界的知名學者,他在 2015 年發表了相關文章。他表明,長期以來將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計算機犯罪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過去很多情形下,人們隻看到了利用計算機這一手段,卻沒有考慮到虛擬財產本身具有財物性的一麵。比如在某些情況下,沒有使用計算機手段去獲取他人的虛擬財產,按照之前的觀點就難以對其進行定性。他提出虛擬財產具有管理的可能性、轉移的可能性以及價值性,這一觀點對很多人重新認識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起到了引導作用。
多數學者的支持態度
很多學者都支持虛擬貨幣具有財物屬性。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中,虛擬貨幣的交易體係已經逐漸成熟且較為成型。倘若僅僅將其看作數據,那麽就會引發很多法律方麵的問題。例如,當受害者的虛擬貨幣被盜時,如果隻是按照數據犯罪來處理,而賠償等問題依據數據不存在的價值體係來進行,那麽受害者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保護。在當前的交易體係之下,虛擬貨幣凝聚了非常大的經濟價值,這也是多數學者支持將其視為財物屬性的事實依據。
學者提出新的判斷規則
2023 年 1 月 31 日,孫道萃副教授與萬怡佳檢察官提出了具體的判斷規則。他們主張針對虛擬貨幣的刑法性質進行逐個判斷。法律不可一概而論,需綜合考量各方麵情形。例如,有些虛擬貨幣犯罪關注其所附著的經濟和財產利益,在這種情形下,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係統數據罪來進行規製並不恰當,需要有更精準的定性區分。這體現出學界在麵對複雜的虛擬貨幣犯罪時,有著嚴謹且靈活的思考方向。
檢察官的觀點重大轉折
2023 年 3 月 22 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的檢察官提出,在法秩序統一的視野當中,虛擬貨幣作為特殊的虛擬財產,具備“財物”的特征。此觀點在實務界引發了重大影響。許多之前對虛擬貨幣財物屬性存在疑問的案件,有了新的思考方向。在當下的法律體係框架之內,這種解釋既符合國民對於法律適用的預期,又遵循了法秩序的統一,為司法實踐注入了新的活力。
司法實務界未達成共識
司法實務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尚未完全達成一致。像 2017 年 9 月之後的虛擬貨幣定性,在實務界存在不同觀點。在一些案件裏,對於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隻處罰獲取的手段行為,卻忽略了背後的目的是獲取貨幣所蘊含的巨大財產價值這一事實。這種情況使得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能有很大差別,也對司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產生了影響。
你覺得在往後的時間裏,司法界有沒有可能達成一致,從而確定對虛擬貨幣財物屬性的認定標準?希望大家踴躍進行評論、點讚以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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